201801100955
網路購物方式日漸盛行,民眾利用網路買賣物品,取代傳統購物方式,省時便捷。但依據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凡是利用電視、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等或在網路上刊載僅有酒品名稱、圖樣、價格或提供網路訂購、電話、傳真、郵件信箱等足資聯繫之資料都是屬於酒之廣告促銷,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南投縣府近來接獲檢舉案件關於個人利用網站拍賣酒品卻未標示警語,以致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而被處以罰鍰之案例,因涉案人多出自於好奇,提供資源分享,均非專職販賣酒品業者,受罰的個人雖訴稱不暸解法令規定,但仍須視情節依菸酒管理法規定予以處罰,在此呼籲菸酒業者及個人利用網站,促銷酒品廣告務必標示健康警語外,請勿接受網購,以免受罰。民眾如發現不法之菸酒,請勇於提出檢舉,檢舉專線為049-2243741。
請勿網購酒品 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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