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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1809

有鑑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滯納金本身就具有遲延利息性質,如果滯納金再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因此被認定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為了解決不合憲法比例原則問題,立法院院會今天(26日)一口氣三讀通過與滯納金利息有關的「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菸酒稅法」以及「規費法」部分條文修正,將條文中涉及加徵利息的部份一併取消。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滯納金是為了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這並沒有加徵利息的餘地,且滯納金本身就有遲延利息的性質,如果再加徵利息,等於是重複計算,因此,朝野立委紛紛提案修法,主張刪除滯納金的利息徵收,以符合法制。 另一方面,新法條文也指出,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事由,以致於納稅人不能在法定期間繳清,可以在相關理由排除後10天內,提出證明向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

立院三讀 滯納金不再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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