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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61256

行政院會今天(16日)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原住民族若是為了傳統文化、祭儀、自用而在原住民族地區採礦,可免受「礦業法」的處罰,也不用事先取得許可。 現行原住民若在部落地區採礦,經常會面臨警方以涉嫌竊取國有林班地礦石的罪行,被移送法辦,面臨刑罰。 為了落實「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修正的「礦業法」規定,原住民族若為傳統文化、祭儀、自用而在原住民族地區採礦者,可免受「礦業法」重罰,也不需事先取得許可。 但是原民採礦,仍需要先就採礦地點、數量、時間先報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未事先申請者,仍會處新台幣1,000元至3,000元的罰鍰。

政院修礦業法 原住民採礦自用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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